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中央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在税收、金融、民生等方面密集出台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匠客工程机械媒体特整理来自华北地区省份的各项有关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政策及措施,方便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地方政策,以期推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疫情中平稳运行。
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政策
(编者注:与中央同步政策未列出,读者可点击文末链接跳转查看中央及其他地区政策,有重复之处敬请请谅解)
一、北京
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
1.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来源:京政办发〔2020〕7号通知
1.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3.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来源:京人社劳字〔2020〕11号通知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1.对按时开工、复工的项目工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3.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给予高出部分20%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5.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3-5%之间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50%;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100%。(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
二、天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1.纳税人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征期报税的,在月末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征期报税的,由于开票软件“锁死日期”已预先设置为18日,纳税人开具和申领发票将被暂停,在完成征期报税后即行恢复。
来源: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1.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行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建立超亿元企业培育库(“规升巨”)、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
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可用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的抵(质)押物,凡需要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市相关部门应给予登记。
3.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应收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4.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对待一些中小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河北
来源:冀政办字〔2020〕14号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来源: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1.对纳税人因此次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对于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企业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山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1.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按季度调整为按半年。纳税人原需要在今年3月申报缴纳的1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与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在今年6月底前申报缴纳。
五、内蒙古
与中央政策同步
疫情以来出台的工程机械行业相关政策全汇总(二):华北地区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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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中央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在税收、金融、民生等方面密集出台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匠客工程机械媒体特整理来自华北地区省份的各项有关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政策及措施,方便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时了解地方政策,以期推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疫情中平稳运行。
华北地区(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政策
(编者注:与中央同步政策未列出,读者可点击文末链接跳转查看中央及其他地区政策,有重复之处敬请请谅解)
一、北京
来源: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
1.暂定将1月、2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缴费期延长至3月底,并根据疫情情况继续放宽时限要求,延长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疫情期间,用人单位未按时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来源:京政办发〔2020〕7号通知
1.疫情期间,对受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停征特种设备检验费、污水处理费、占道费。
2.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
3.受疫情影响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4.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参保职工人数,返还失业保险费。
来源:京人社劳字〔2020〕11号通知
1.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实行轮岗调休。
来源: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企业控疫情稳增长若干措施
1.对按时开工、复工的项目工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值同比增长的企业,给予增量部分1%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营商合作局)
3.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产生固定资产投资的企业,给予实际投资额1%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4.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研发投入同比增长高于15%的企业,给予高出部分20%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创新局)
5.对于2020年第一季度经济贡献同比增长在3-5%之间的企业,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50%;增长超过5%的,超出部分奖励资金为该企业第一季度区域经济贡献增量的100%。(责任单位:财政审计局)
二、天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2020年2月申报纳税期限延长后税控开票软件使用有关问题的说明
1.纳税人在2020年2月17日前(含)完成税控开票软件征期报税的,在月末前均可正常开具和申领发票;截至2月17日尚未完成征期报税的,由于开票软件“锁死日期”已预先设置为18日,纳税人开具和申领发票将被暂停,在完成征期报税后即行恢复。
来源:天津市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1.实施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专项行动。支持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建立超亿元企业培育库(“规升巨”)、规模以上企业股份制改造(“规改股”)。
2.拓宽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推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权属明晰、取得产权证书或证明权证的各类不动产、动产、知识产权及其他财产权利,可用于银行、保险、融资担保、小额贷款、民间融资等机构的抵(质)押物,凡需要办理抵押权、质押权登记的,市相关部门应给予登记。
3.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应收账款较多的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进行系统对接,逐步实行供应链核心企业名单制,推动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
4.依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对待一些中小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细化涉案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规则,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三、河北
来源:冀政办字〔2020〕14号
1.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2.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来源:秦皇岛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意见
1.对纳税人因此次疫情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2.对于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收取企业滞纳金,不影响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四、山西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1.对确有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由纳税人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由原来的按季度调整为按半年。纳税人原需要在今年3月申报缴纳的1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以与2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一并在今年6月底前申报缴纳。
五、内蒙古
与中央政策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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