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中央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在税收、金融、民生等方面密集出台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匠客工程机械媒体特整理来自华北地区省份的各项有关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政策及措施,方便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时了地方政策,以期推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疫情中平稳运行。
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政策
(编者注:与中央同步政策未列出,读者可点击文末链接跳转查看中央及其他地区政策,有重复之处敬请请谅解)
一、重庆市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4.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6.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7.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二、四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子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来源:川办发〔2020〕10号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2.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3.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贵州
与中央政策同步
四、云南
与中央政策同步
五、西藏
与中央政策同步
疫情以来出台的工程机械行业相关政策全汇总(五):西南地区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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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匠客工程机械
今年1月底以来,新冠疫情持续发酵,为应对疫情对我国经济造成的冲击,中央加大逆周期调节力度,积极的财政政策持续发力,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灵活适度。各地因城施策更加灵活,截至目前,大部分省市已在税收、金融、民生等方面密集出台扶持政策,以提振市场信心,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行。
匠客工程机械媒体特整理来自华北地区省份的各项有关于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的政策及措施,方便我国工程机械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及时了地方政策,以期推动我国工程机械行业在疫情中平稳运行。
西南地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政策
(编者注:与中央同步政策未列出,读者可点击文末链接跳转查看中央及其他地区政策,有重复之处敬请请谅解)
一、重庆市
来源: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1.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应纳税款减免。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到影响的,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中小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申报;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承诺期限内补齐“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注销登记资料的,依法准予延长承诺期限。
3.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020年一季度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征收期可延长至4月底。延迟缴费期间,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录。
4.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规定经核准后,享受返还标准为3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
5.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国家规定的5%;对符合我市缓缴条件的,允许企业缓缴期限最长可至1年。
6.疫情期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减免1至3个月租金。
7.对受疫情影响出现暂时困难但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将转贷应急周转资金费率由0.2‰降至0.1‰。建立2000万元市级防疫物资保供资金池,用于生产企业应急性资金周转。
二、四川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温馨提示
1.为疫情防控实际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因受疫情影响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准子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如果为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可下降至5%到8.4%。
来源:川办发〔2020〕10号
1.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
2.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按原合同利率下浮10%,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基准利率下浮10%。
3.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贵州
与中央政策同步
四、云南
与中央政策同步
五、西藏
与中央政策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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